2023-1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
为加强游戏游戏设备管理,规范娱乐市场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部建立了《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您,请遵守。
特此通知。
文化旅游部
2019年11月6日
游戏游戏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游戏游艺设备管理,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游戏游艺设备,是指给予游戏游艺内容或服务的专用电子、机械操作设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游戏游艺设备,是指给予游戏游艺内容或服务的专用电子、机械操作设备。
第三条 游戏游戏设备型号分为网络游戏设备(机器)和游戏娱乐设备。
网络游戏设备(机器)是指通过音视频系统和内容集成,大多数为娱乐场所或其他商业场所提供游戏服务的专业设备,游戏类型和方法不适合未成年人单独或长期使用,如格斗游戏娱乐设备。游戏娱乐设备是指除网络游戏设备(机器)外的游戏娱乐设备。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娱乐场所等营业场所设置的网络游戏设备(机器)不得给予未成年人。
第四条 鼓励企业深入挖掘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意义,积极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发生产具有独立知识产权、反映民族精神、健康内容、体育体验、能力提升、益智教育、亲子活动等功能的游戏娱乐设备。
第五条 严禁在中国市场生产、进口、销售、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游戏娱乐设备:
(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严禁视频;
(二)存在安全隐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多禁令。
第六条 游戏游戏设备不得包含以下传播赌钱内容:
(一)具有或变相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滚珠等功能的;
(二)钓鱼机以设定倍数的方式少赚多;
(三)老虎机、转盘机、跑马机等游戏过程由系统确定;
(四)有其他传扬赌钱视频的。
第七条 在中国市场生产、进口、销售、运营的游戏娱乐设备外观标志、游戏类型、操作指南等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
第七条 在中国市场生产、进口、销售、运营的游戏娱乐设备外观标志、游戏类型、操作指南等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
第八条 文化旅游部负责制定国家游戏娱乐设备管理政策,监督实施。省级文化旅游行政机关应当对辖区内生产或者进口的游戏娱乐设备进行内容审核和型号分类。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机关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游戏娱乐设备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成立游戏娱乐设备审批专家组,为游戏娱乐设备内容审核、型号分类等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机构专家组提供咨询、评估等业务,可支付报酬。
第二章 内容审核
第十条 面对中国市场制造的游戏游戏设备,生产企业需要向当地省级文化旅游行政机关提出内容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申请表;
(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游戏娱乐设备内嵌音视频文档(包括所有音乐伴奏、音乐、名称目录和歌词的电子文本),涉及外语的,还应提供中外文对比;
(4)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概述、操作指南文字(含返奖方式等)。)、后台管理操作指南及其详细的游戏过程操作演示视频;
(5)能反映游戏娱乐设备整体外观的照片及说明(正面、上下侧、控制台、投币口、后台控制页等。至少每张图片一张,并相应说明,图片为“JPG“分辨率不低于1280×720像素);
(6)游戏娱乐设备和视频相关知识产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技术版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复印件)或具有相关知识产权的声明。
第十一条 在中国市场进口游戏和娱乐设备之前,进口单位应当向当地省级文化旅游行政机关提出内容审查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和独家授权的游戏和娱乐设备进口业务协议。
第十二条 省级文化旅游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时,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应当在现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必须更正的有关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方式的,应当进行现场审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无专家审批、有关部门核查、异议处理、公示等)。
第十三条 省级文化旅游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内容审核和型号分类的基本建议。
第十三条 省级文化旅游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内容审核和型号分类的基本建议。难以确定的,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验证系统。如有必要,也可咨询专家意见或提交文化旅游部核实。
第十四条 省级文化旅游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基本批准的游戏娱乐设备的相关信息和质疑审判方法,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7天。基本信息包括制造商或进口企业的名称、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住宅、游戏娱乐设备的名称、型号、操作指南、外部照片、型号、型号、生产地点或进口地点、专利文件或声明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宣传的游戏娱乐设备有异议的,必须在宣传期间书面向省级文化旅游行政机关提交异议申请和证明材料。省级文化旅游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质疑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实答复。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质疑不属实的,省文化旅游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出示游戏游戏设备内容审批表,并发放“游戏游戏设备电子标志”;未通过审批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游戏游艺设备制造商和进口企业在获得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批表后,可以面对中国市场的游戏游艺设备。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展示设计的游戏游艺设备,应当取得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批表。
“游戏娱乐设备电子标志”由国家文化市场技术监督服务平台生成,包括游戏娱乐设备的基本信息及其审批机构名称、准名称、准时间、监督电话等信息。文化旅游部统一制定了“游戏游戏设备电子标志”的要求。
第十六条 省级文化旅游行政机关应当自出示内容审批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游戏娱乐设备的基本信息和准名称。
第十七条 游戏游戏设备内容或型号机型发生本质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内容审核申请应当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提出:
(一)内容因更新或重做而发生很大变化;
(二)改善娱乐项目;
(3)更改关键功能键;
(四)外观发生明显变化;
(5)产生其他本质变化。第十八条 在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销售游戏娱乐设备前,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单位应当在游戏娱乐设备的明显部位贴上“游戏娱乐设备电子标志”,并按照省级文化旅游行政机关明确的机型类型标明“娱乐设备”或者“网络游戏设备(机器)(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不要给未成年人)“字眼。
第三章 监管
第十九条 文化旅游部指导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制定游戏娱乐设备内容自审标准。
游戏娱乐设备制造商和进口单位应当制定游戏娱乐设备内容自检管理计划,配备专职内容审计人员,完善游戏娱乐设备内容自检。
第二十条 在其他经营场所设置游戏娱乐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在游戏娱乐设备的明显部分标明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合理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在经营前向现场所在地县级文化旅游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在其他经营场所设置游戏娱乐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在游戏娱乐设备的明显部分标明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合理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在经营前向现场所在地县级文化旅游行政机关备案。备案时,应提交游戏娱乐设备的相关信息、总数、设置地址、具体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重新备案。
游戏游艺设备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置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完成备案。
第二十一条 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标准。
利用游戏娱乐设备开展有奖经营活动,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合法、健康、安全、无害的礼品,不得伪造、伪造、虚假价格。礼品目录等信息应当报当地县级文化旅游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游戏游艺设备以概率的形式提供实体奖励,经营者应在游戏游艺设备正面明显部位明确概率类别。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等营业场所应当依法经营取得“游戏娱乐设备电子标志”的游戏娱乐设备,不得使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或者未经旅游行政机关审核的游戏娱乐设备,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文化旅游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游戏娱乐设备的内容审批表,并将这些游戏娱乐设备的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或者密切关注名单,实施联合信用处罚。
(一)隐瞒游戏游艺设备的真实情况;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伪造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在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环节中,文化旅游行政机关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文化旅游部发现经省级文化旅游行政机关批准的游戏娱乐设备有内容的,责令依法撤销内容审批表。
第四章 法律依据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其他经营场所设置的网络游戏设备(机器)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机关或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游戏娱乐设备经营者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机关或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将其经营者纳入关键监督对象;情节严重的,可以列入密切关注名单或者文化市场黑名单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经营场所未将礼品目录报当地县级文化旅游行政机关备案的,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机关应当参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游戏娱乐设备经营者。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其他经营场所使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严禁视频的游戏娱乐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机关或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游戏娱乐设备经营者进行处罚;其他经营场所使用未经化学和旅游行政机关内容审核或者擅自变更视频的游戏娱乐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机关或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参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游戏娱乐设备经营者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大型游乐设施设备和大多数家庭游戏游乐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经营场所,是指在没有单独围护结构的场所设置游戏娱乐设备供消费者自我激励的分布式经营场所。
省级文化旅游行政机关可以联系实际,制定儿童娱乐场所、虚拟现实娱乐场所、特许经营“抓娃娃机”等礼品娱乐场所开发的使用面积,平均占消费者使用面积的最低水平。
第三十二条 省级文化旅游行政机关应当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文化旅游行政机关对本办法实施前或者实施过渡期内在娱乐场所或者其他营业场所设置的未贴有“游戏娱乐设备电子标志”的游戏娱乐设备实施分类标志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级文化旅游行政机关应当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文化旅游行政机关对在本办法实施前或者过渡期内在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设置的游戏娱乐设备进行分类和标识管理,未贴上“游戏娱乐设备电子标志”。标志应包括游戏娱乐设备的名称、型号、型号、监督电话等信息。
在本办法实施前或者实施过渡期内,经省级文化旅游行政机关批准,未发放“游戏娱乐设备电子标志”且未面临国内销售的,应当联系实际情况,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企业补充“游戏娱乐设备电子标志”。
第三十三条 缓冲期实施后,各地应通过国家文化市场技术监督服务平台审核游戏游戏设备内容,分发“游戏游戏设备电子标志”,备案其他运营场所的游戏游戏设备。
附注:1.游戏游戏设备内容审核申请表(样表) 2.游戏游戏设备内容审批表(样表)